地籍清理作業
何謂地籍清理?
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、組合、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,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,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,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。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,制定「地籍清理條例」,經總統於96.3.21公布,並於97.7.1起施行。
地籍清理對象有哪些?
-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。(地清17)
- 神明會土地。(地清19)
- 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,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。(地清26)
- 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,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(地清27),例: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、耕權、賃借權及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。
- 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。(地清28)
- 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,未定有期限,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,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。(地清29)
-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登記。(地清30)
- 共有土地,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。(地清31)
-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、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,登記名義人之姓名、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。(地清32)
- 非以自然人、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。(地清33)
地籍清理程序?
- 清查地籍。
- 公告下列事項:
(1)應清理之土地。
(2)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。
(3)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。 - 受理申報。
- 受理申請登記。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為期一年。
-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。應補正者,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。公告三個月。
- 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。
- 異動或其他之處理。
【問與答】處置狀況差異
以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,應如何處理?(地清27)
答:
土地權利,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,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,逕為塗銷登記:
- 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。
- 耕權。
- 賃借權。
- 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。
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,應如何處理?(地清28)
答:
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,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,塗銷之。因塗銷抵押權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,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,未定有期限,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,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,應如何處理?(地清29)
答:
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,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,塗銷之。 因塗銷地上權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,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登記之土地,應如何處理?(地清30)
答:
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;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者,塗銷之。因塗銷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,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相關文件下載
(寺廟或宗教團體)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申請土地/建物更名申報書
(寺廟或宗教團體)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申請土地/建物更名申報書
(寺廟或宗教團體)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7條申請讓售之土地/建物清冊範例